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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检测

概述
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 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该标准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该 标准的目的在于消除电子电气产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增加邻苯4项,共10项物质。

标准及法规要求
欧盟法规/指令:2011/65/EU
2011/65/EU有害物质及限值要求:均质材料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为:
限制物质 最大允许浓度
0.1 %
0.1 %
0.01 %
六价铬 0.1 %
多溴联苯 0.1 %
多溴联苯醚 0.1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0,1 %
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 0.1 %
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 0.1 %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0.1 %

RoHS2.0
RoHS 2.0 (2011/65/EU)于2011年7月21日生效,并于2013年1月3日正式实施(2002/95/EC同日废止),RoHS 2.0 在原RoHS指令的基础上将产品范围扩大到十一大类,要求各成员国确保EEE以及包括其维修部件或再利用或者电缆或者升级其功能/容量的部件等符合新指令 要求。RoHS 2.0对均质材料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规定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销售商等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起草必需的技术文件,依据第768/2008/EC号决定附录II中规定的模型A执行内部的生产控制程序,同时还需提供符合性声明,产品合格后才可以在终端产品上加贴CE标志。


同时要求制造商在产品投放市场后保存相关技术文件,符合性声明10年。指令涉及41条豁免项目,并且会不断进行更新。

中国RoHS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
由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电子信息产品在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 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必须标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管理办法采取了“两步走”方 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

配合管理办法实施的标准包括:SJ/T 11363-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被GB/T 26572-2011取代),SJ/T 11364-2006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和SJ/T 11365-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被GB/T 26125-2011/IEC 62321:2008取代)。SJ/T 11363-2006中规定,每个检测单元中铅(Pb)、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联苯醚(PBDEs)的含量分 别不得超过1000ppm,镉(Cd)的含量不得超过100ppm;依据SJ/T 11364-2006,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电子信息产品的均质材料中不含,或含量在SJ/T 11363-2006 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以下,则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对应的含量标注为“○”;若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该部件中含有,即含量超过SJ/T 11363-2006 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则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对应的含量标注为“×”,如下表所示。


若产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即全部标注为“○”,则按如下左图绿色环保标示;否则按如下右图标示,并在产品说明书中提供所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


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要求,然后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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